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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29日消息(记者王子遥)记者从海南省发改委了解到,《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已于近日出台,根据《通知》,相关光伏项目取得备案后1年内需实际开工建设,否则将取消备案资格。
据了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海南省发改委已于3月1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全省年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该委方面表示,近段时间以来,全省大多市县集中式光伏发电工作有序开展。但个别市县发改部门存在工作统筹不够、政策把握不准等问题,特别是对项目的建设地点、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等问题把关不严,甚至出现“一地多批”的问题。
海南省发改委方面表示,为严格规范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自《通知》印发后,相关光伏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市县发改部门出具的意见不再作为向省发改委申报备案的要件。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建设意见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地所在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用地规模、地理坐标等。同时,该意见也将作为海南电网公司审核接入电网意见的前置条件,海南电网公司应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后,方可出具是否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今后,海南省发改委将不再受理市县发改部门的意见作为申报备案的要件。
按照《通知》,相关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取得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项目备案后 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