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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2154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1%;其中水电发电量1355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8%;风电发电量466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6.1%;光伏发电量2611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4%;生物质发电量132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
报告显示,2020年,在规定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类地区、青海I类和II类地区以及宁夏I类地区等4个地区未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其中,甘肃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地区低137小时;青海I类和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64小时和63小时;宁夏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低110小时。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
国能发新能〔2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文件,我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