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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光伏市场化规模开始申报!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5.06 浏览次数:

3月31日,江苏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启江苏省今年的市场化规模申报工作。根据文件

1、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库, 所有申报项目首先纳入项目储备库;

2、项目储备库条件

项目基本信息、投资项目备案证、土地租赁(框 架)协议的项目

3、项目实施库条件

1)已纳入储备库并在申报平台中上传投资项目备案证

2)正式土地租赁协议、配套新增调峰能力方案、项目建设承诺函

3)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或相关文件

4、电网建设

省电力公司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布局服务光伏送出的重点网架工程。

5、配套调峰能力应满足条件

1)2022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项目

2)配套新增调峰能力方案为现役供热气电和煤电机组调峰灵活性改造的,应提供与相关电厂签订的合作(购买)协议;

3)配建新型储能的,  应同步上传投资项目备案证、用地预审意见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 的支持性意见,购买或合建新型储能的,还需同步提供购买协议。

4)建设要求、认定标准、新型储能电站性能和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 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执行。

储能配比要求: 长江以南地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个小时,下同);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

储能设施运行期内容量衰减率不应超过20%,交流侧效率不应低于85%,放电深度不应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应低于90%。

储能规模认定

1)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按照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

2)压缩空气储能按其实际运行效率与抽水蓄能电站效率比值为系数乘以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

3)现役供热气电的新增调峰能力按照全厂一台机组测算,以容量的50%作为基准值,申报电厂的全部供热机组均须具备在50%以下连续稳定运行能力,长江以北供热气电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4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长江以南供热气电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2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

4)30万千瓦级、60 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调峰能力分别按照容量的35%、30%作为基准值,长江以北煤电机组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5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长江以南煤电机组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4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

5)对于以合建方式落实调峰能力要求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自新增调峰能力;以购买方式落实调峰能力要求的,根据购买合同中签订的调峰能力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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