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创新发展模式。统筹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推动风光(火)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共享储能设施,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先租赁共享储能设施,租赁容量视同其配建储能容量。鼓励风电、光伏发电制氢,制氢装机运行容量视同配件储能容量。
在支持政策方面,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比例要求配建或租赁储能示范项目的,优先并网、优先消纳。另外,示范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报量不报价,在火电机组调峰运行至50%以下时优先调用,按照200元/兆瓦时给予补偿。
示范项目充放电量损耗部分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执行。结合存量煤电建设的示范项目,损耗部分参照厂用电管理但统计上不计入厂用电。
此外,示范项目参与电网调峰时,累计每充电1小时给予1.6小时的调峰奖励优先发电量计划。示范项目的调峰调频优先发电量计划按月度兑现,可参与发电权交易。
根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政策暂定5年 。期间,若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和储能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适时调整。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我省储能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山东能源监管办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4月2日前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我省储能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山东能源监管办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4月2日前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